用法律守护成长,以温情捍卫尊严

原创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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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们帮助我女儿,她现在状态好多了。”近日,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律师收到了一位受援人父亲的致谢消息。这简短却满含真挚的话语背后,是一场捍卫未成年人权益的正义之战……

案件简介

(图源网络)

某日晚,张某、王某、李某等人与15岁职高生刘某发生口角,后将刘某骗至上城区某民宿房间,对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刘某全程因恐惧不敢反抗,最后借上厕所才得以逃脱。刘某父亲得知此事后,果断选择报警。

经法院审理,王某、李某等人因强制侮辱罪被判处刑罚,并向刘某作出赔偿,但主要侵权人之一的张某因尚未成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未向刘某道歉和赔偿。

为了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让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刘某对张某提起民事诉讼,同时通知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

办案过程

接到检察机关的援助通知后,援助中心立即启动“未成年人保护应急机制”,指派浙江匠之芯律师事务所周红敏律师承办此案。因刘某在这场经历中遭受巨大的身心创伤,多次就医治疗,援助律师一方面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寻找恰当的时机对她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她筑牢心理防线,重拾对生活的希望。

在办案过程中,面对刑事责任与民事救济如何有效衔接这一难点,援助律师依据民法典中人格权等条款,对未达刑责年龄的侵权人张某,精准聚焦民事追责,主张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诉求。

处理结果

张某起初坚持认为刘某有错在先,拒绝道歉和承担赔偿责任。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批评教育并组织调解,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通过电话向刘某赔礼道歉,并支付了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既维护了刘某的合法权益,也让同为未成年人的张某受到深刻教育,避免其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案件取得圆满结果。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与希望,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将持续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专业法律服务和人文关怀筑牢青春防线。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请记住,法律永远是守护公平正义的坚实盾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